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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东莞市住建局网签备案系统出现硬件ID须激活,怎么处理?
东莞市房屋网签备案自助查询系统登陆不了
1、用户需要检查一下网络连接情况,若还是登陆不了就需要更换浏览器,清理一下浏览器缓存。之后的步骤就是使用代理,输入想要查询的网址,以此类推。
2、网签备案系统有故障。
3、内部局域网络信号会不间断有异常。
vivo账号申诉?
vivo帐号申诉步骤: 1、打开申诉链接:http://userappeal.vivo.com.cn/; 2、仔细阅读“帐号申诉说明”,然后点击“开始申诉”; 3、输入需要申诉的帐号(手机号/邮箱/用户名),然后进入“下一步”,进行第四步操作(若忘记帐号,则点击下方的“忘记帐号”,选填绑定过的手机号码,或绑定过的邮箱(需是帐号最近一年绑定过),尝试定位帐号,确认帐号信息正确后再进行申诉); 4、按照显示进行申诉信息填写; 5、提交申诉,弹出“提交成功”界面,可获取申诉流水号,后续可通过申诉流水号,查询申诉进度; 注:为了保护帐号安全,避免恶意的操作,每个帐号在1个自然天内最多申诉成功3次,1个重磅!东莞出台积分摇号选房细则
政策赶在国庆长假前密集到来。
昨天(9月30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合下发《关于启用购房意向登记系统的通知(东建房〔2021〕9号)》。(以下简称为“《通知》”)
《通知》指出:10月15日后起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以发证时间为准),统一通过购房意向登记系统办理认购登记。未通过线上登记系统作认购登记,将无法在东莞购买新房。
(以下为《通知》正文)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东建〔2021〕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启用购房意向登记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启用时间
2021年10月15日起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以发证时间为准),统一通过购房意向登记系统办理认购登记。2021年10月15日前,选取部分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作为试点。
二、网上认购登记方式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开发购房意向登记系统,并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微信公众号上设立购房意向登记办事栏目“莞e认购”。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必须使用购房意向登记系统进行认购登记,凡未在购房意向登记系统上成功登记的购房人,将无法参与新建商品住房认购、公证摇号选房和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开发企业应用购房意向登记系统前,无需在购房意向登记系统中注册账号,系统账号在办理资质后一并发放使用(已核发资质的开发企业可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补发系统账号)。
开发企业应在申请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时,提供《***项目网上认购登记方案》(以下简称《认购登记方案》),作为商品房预售方案的附件(现售项目可单独提供)。《认购登记方案》的内容应包括:1. 本项目及本期办理预(销)售的新建商品住房基本情况;2.认购登记及销售相关安排,包括全流程各环节预计起止时间等;3.开发企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认购登记方案》应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在开发企业的销售现场、官网、项目或企业微信公众号开始公示,直到全部完成销售为止。开发企业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10日内启动集中认购登记,否则系统将自动启动登记程序。集中认购登记时间应不少于5日(含),开发企业可在线上申请适当延长集中认购登记时间,含延长时间在内不超过10日(含)。
购房人进行认购登记前应认真了解我市住房限购、限售、差别化住房信贷等调控政策规定,按系统要求填写个人及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真实信息(包括个人身份证信息、户籍、家庭或个人名下住房情况及转让记录、缴纳社保情况等),在网上确认统一格式的承诺书(样式见附件1)。无法在微信公众号上进行认购登记的购房人(如境外人士等),可提供相应的资料到拟认购项目的销售中心,由开发企业进行线下登记并及时录入购房意向登记系统。系统将自动完成初步审查(主要核查家庭名下住房套数情况),初审不通过的购房人将无法进入后续环节。
三、公证摇号选房操作流程
(一)公证摇号条件
1.无需公证摇号选房:集中认购登记截止后,通过系统初步审查的购房人(联名购房的按1人计,下同)人数少于等于当期可售房源数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可自行组织已办理认购登记的购房人有序选房销售。选房成功后,购房人支付定金、线上签订《东莞市商品房认购书》(范本),定金划入该项目预售款专用账户。后续剩余房源仍需通过购房意向登记系统进行认购登记。
2.直接公证摇号选房:集中认购登记截止后,通过系统初步审查的购房人人数大于当期可售房源数的,开发企业可要求购房人到开发企业委托的银行办理诚意金冻结手续,诚意金金额由开发企业自行设定,但最高不超过本批次拟销售房源总价最低一套的20%。购房人应在集中意向登记时间截止后2日内办理诚意金冻结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成功冻结诚意金的购房人人数大于当期可售房源数且少于等于当期可售房源数3倍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需实行公证摇号销售,由开发企业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成功冻结诚意金的购房人获得入围摇号资格,开发企业须对入围摇号的购房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日(不含公示当天),并对公示期间购房人提出的异议做好解释工作。成功诚意金冻结的人数少于等于当期可售房源数的项目,开发企业可自行组织已冻结诚意金的购房人有序选房销售,处理方式同本条第一款规定。
3.积分排序公证摇号选房:集中认购登记截止后,通过系统初步审查且成功冻结诚意金的购房人人数大于当期可售房源数3倍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需通过积分排序确定入围摇号购房人名单(积分规则见附件2)。购房人应在诚意金冻结截止后2日内向开发企业提交积分排序相关证明材料。开发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积分排序审核工作,如通过购房资格审查的购房人数较多,可延迟至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证摇号时间相应适当延后。开发企业可根据网上认购登记人数情况、购房人在购房意向登记系统上登记信息及提供资料情况,要求购房人及时完善相关证明材料,以加快积分排序审核进度。开发企业根据积分排名先后顺序,选取3倍于可售房源人数,再进行公证摇号销售。积分相同者排名不分先后,各获得一个号码,如排至可售房源数3倍的号码时出现多个积分相同者,可全部获得摇号入围资格。开发企业须对经过积分排序最终入围摇号的购房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日(不含公示当天),并对公示期间购房人提出的异议做好解释工作。对于积分排序号大于可售房源3倍、没有取得摇号入围资格的购房人,开发企业在公示结束后2日内解除诚意金冻结。
通过积分排序公证摇号销售的新建商品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二)公证摇号操作程序
达到公证摇号选房条件的项目,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媒体代表现场监督,在开发企业委托的公证机构处进行(由于疫情防控要求不能组织购房人现场摇号的,将通过直播的方式在线上进行公证摇号),公证机构应使用经检测合格的摇号软件系统。具体程序如下:
1.直接公证摇号项目:摇号系统可设置与认购登记人数相等的号码,公证摇号所得号码即为购房人的选房次序,号码大于可售房源数的,顺号用于放弃选房、在两天无理由退定期限内退出房源或因购房资格等问题退出房源时进行递补。选号结果一经确定即刻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日(不含公示当天)。
2.积分排序公证摇号项目:公证机构根据最终积分排序先后取3倍于可售房源人数进行公证摇号(如排至可售房源数3倍的号码时出现多个积分相同者,可全部获得摇号入围资格),摇号系统应设置相应数量的号码,公证摇号所得号码即为购房人的选房次序。号码大于可售房源数的,顺号用于放弃选房、在两天无理由退定期限内退出房源或因购房资格等问题退出房源时进行递补。选号结果一经确定即刻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日(不含公示当天)。
四、按序选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公布的选房时间,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组织购房人按照公证摇号产生的选房顺序选房。每个摇中的购房人(家庭)只能选购1套住房。
选房当天出现弃选以及在两天无理由退定期限内提出有效退定申请而退出的房源,由开发企业在两天无理由退定期限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构监督下,依据公证摇号产生的选房顺序按序递补进行第二轮选房。第二轮公证选房结束后,对剩余未选到房的购房人,开发企业在2日内解除诚意金冻结。
五、购房资格审查
摇号选房结果公布后,摇中并已选房的购房人应在选房时间截止后2日内向开发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正式购房资格审查。购房资格审查结果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限购查询证明为准。开发企业须对通过购房资格审查的购房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日(不含公示当天)。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明材料、未通过购房资格审查的购房人,视为放弃交易,并退出所选房源。
六、签订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
通过购房资格审查的购房人名单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购房人与开发企业在线上完成签订《东莞市商品房认购书》(范本)、缴纳定金(诚意金解除冻结,购房人支付定金,并划入该项目预售款专用账户)。
已签订认购书的购房人,按认购书约定与开发企业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因未取得银行按揭贷款或者主动放弃等原因解除认购书退出的房源,仍需依据公证摇号产生的选房顺序按序递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进行选房,直至所有房源售罄。如所有参与摇号的购房人均参与选房后仍有剩余房源的,由开发商自行处理,但购房人仍需在购房意向登记系统上进行认购登记后方可交易。
七、加强认购环节管理
(一)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摇号公证监督。市公证协会
制定本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摇号公证实施细则,规范商品住房销售摇号现场公证工作。公证机构对《认购登记方案》的制定及公示、购房人承诺书、公示的认购登记时间结束后汇总的登记购房人清单电子档光盘、全部准售房源纳入排序选房范围、积分排序证明材料及排序结果、公证摇号排序、依排序选房、递补选房等过程进行全流程公证。公证人员如发现当事人在摇号、选房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认购登记方案》、《承诺书》及有关规定处理,并向开发企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根据情况向公安部门报案。
(二)加强购房人认购登记及摇号选房行为监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根据购房意向登记系统运行情况,进一步优化系统设置、流程设计及积分规则,完善信息实时共享与比对等服务功能,做好积分排序、摇号结果、按序选房、签约等信息与购房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确保认购登记、摇号选房、签约备案(认购书及买卖合同)的主体一致。加强对购房人的认购行为监管,对于违规取得购房资格及选房、认购中存在舞弊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及《承诺书》的要求处理。
(三)加强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销售行为监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开发单位及经纪机构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购房意向登记系统上显示仍有可售房源、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登记成功的购房人销售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认购登记中弄虚作假的企业,暂停认购系统、网签备案系统、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使用权限;情节严重的,暂停后续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办理,并列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9月30日
房屋过户交易中,“网签”是什么意思?
网签是指在房地产领域网签就是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然后会给个网签号,用户可以通过网签号在网上进行查询。网签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防止"一房多卖",签合同后可以撤销。一般的"网签"程序是:1.交易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协议或买卖合同文本协商拟定相关条款;2.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系统,打印经双方确认的协议或合同;3.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4.在电子楼盘表上注明该商品房已被预订或签约。在电子商务领域又可以称为电子缔约、合同网签。为避免中介单方擅自"网签",市住建委发布的《关于完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流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交易双方未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将网上信息提交完成的,经查实后将对该机构或人员的网上签约行为进行限制,并将其违规行为公示曝光,严重的将其违规行为记入该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
东莞住建局发文,严厉打击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9月27日傍晚,就在刚刚,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知》。
通知全文如下: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知
各园区、镇(街)房管所,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
为坚决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行业发展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国家、省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相关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行业监管推动多方共治
(一)严格落实经纪机构备案制度。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网上涉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平台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规范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凡是经查实未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开展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的,我局将责令其进行限期整改,并列入交易风险提示名单,抄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提醒群众防范交易风险。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投诉电话(包括企业投诉电话、属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电话、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投诉电话等),建立完善业务台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和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二)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支持行业组织发挥协同治理作用。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要全面落实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房地产经纪从业规程,建立中介从业人员信息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牵头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实名信息登记办理工作。经纪机构备案时,要提供本机构所有从事经纪业务、已办理实名登记的人员信息。中介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佩戴中介协会统一制作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登记卡”。未经实名登记的人员将被限制进行房源发布、小区带看等活动。
(三)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和措施。支持中介协会成立房地产中介“诚信联盟”,加快研究制定统一范本的《东莞市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并在“诚信联盟”成员单位中推广使用。对经备案并自愿加入“诚信联盟”、自觉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的经纪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中介协会要开展行业诚信服务承诺活动,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自觉守法合规经营,自觉抵制不良中介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环境。联盟内部要建立健全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积分制度和诚信黑名单制度,坚持“扶优罚劣”导向,信用积分情况及诚信黑名单要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
(四)加大房价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完善一、二手房价监测和统计机制,利用地理空间信息以及一、二手住宅楼盘网签交易数据,建立线上“东莞房价地图”,公布全市一手楼盘的网签交易价格和二手楼盘的成交参考价格,引导市场理性交易。探索建立存量住房租售平台,房地产中介“诚信联盟”成员单位优先成为签约服务单位。依托不动产登记及全市政务数据,完善二手住房交易网上签约制度,进一步规范二手住房交易流程。
(五)规范房源信息发布管理机制。中介协会要加强二手住房交易价格市场调查及挂牌价格监测,制作统一的房源信息发布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放盘时,不得渲染烘托成交信息引导业主随意提高报价,展示的房源价格必须与业主书面委托价格一致,不得受理及通过线上和线下渠道对外发布明显高于本市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的挂牌价。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应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对发布房源信息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加强资格审核,明确房源信息投诉举报方式以及违规经纪行为处理机制,发现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违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应及时通报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及中介协会处理。
(六)加强与物业协会的联动治理。中介协会要加强与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沟通协调,探索建立联动治理机制,指导制定统一规范的服务指引,多措施限制不具备经营资格和从业条件、不合规经营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经纪服务行为,促使房地产经纪机构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和中介服务。
二、严厉打击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以群众反映、媒体报道、舆情关注为主要线索,以切实解决群众关切的问题为出发点,重点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
1.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2.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机构信息、交易资金监管方式、投诉举报方式等内容或公示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行为;
3.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信息的行为;
4.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学区房、炒作不实信息等误导消费者或市场预期的行为;
5.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挂靠第三方公司缴交社保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购限贷的行为;
6.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
7.违反交易资金监管相关规定,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的行为;
8.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或者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未经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签字的行为;
9.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手段,通过“ABC单”、交易连环套控制卖家和房源,以“无购房资格”“等待贷款审批”为借口,诱导卖家与第三方进行房屋买卖网签或赚取差价的行为;
10.在提供房地产销售代理或居间中介服务时,没有要求购房人书面承诺其购房资金不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等问题,为购房人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房抵经营贷等金融产品的咨询与服务,或诱导购房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资金的行为;
11.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收“茶水费”“内转”售房等行为;
12.商品房营销电话扰民、恶意电话骚扰,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13.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房地产中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一)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各园区、镇(街)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辖区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台账,每季度更新台账相关信息,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备案。要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检查、业务台账档案抽查和举报投诉处理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等处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依法移送其他有权机关,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二)加大跨部门联合执法及联合惩戒力度。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税务、金融监管、宣传、网信等部门沟通协调,综合采取集中约谈、巡检暗访、“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联合执法、重点复查等方式,形成工作合力,强化责任担当,保持高压态势治理房地产中介乱象。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对发布我市房源信息的经纪机构门店、互联网平台、房产网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违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经纪机构,由中介协会作出公示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违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将提请有关部门对平台进行处理。对违法违规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作出处理的同时,针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通过信息共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限制其从事各类房地产中介服务,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格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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