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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禁止什么,禁止私搭乱建,禁止数据外泄,禁止什么

互联网 2024-11-17

五禁止指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五禁止指的是:一是禁止将涉密信息系统接入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二是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三是禁止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拷贝到涉密信息系统;四是禁止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与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移动存储设备混用;五是禁止使用具有无线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信息安全五禁止有哪些

信息安全五禁止有严禁一机两用、严禁泄露公安网信息、严禁利用公安网计算机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危害公安网运行安全、严禁在公安网,互联网上存储,发布,下载,浏览有害信息。
计算机信息安全保密五禁止内容如下:
1、禁止将涉密信息系统接入国际互联网及基础公共信息网;
2、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
3、禁止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拷贝到涉密信息系统;
4、禁止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与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混用;
5、禁止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依据本法推进下列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一)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具体规则、标准;
(二)针对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以及人脸识别、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
(三)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
(四)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评估、认证服务;
(五)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
第六十三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合同、记录、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实施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调查;
(四)检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设备、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网络安全法禁止的危害网络安全行为有

网络安全法禁止的危害网络安全行为包括:
1、禁止非法侵入他人网络;
2、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
3、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4、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
5、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6、设立用亍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
7、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网络安全包含网络设备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网络软件安全,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因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受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具有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可审查性的特性。
主要特征包括:
1、保密性,信息不泄露给非 授权用户、 实体或过程,或供其利用的特性;
2、完整性,数据未经授权不能进行改变的特性。即信息在 存储或传输过程中保持不被修改、不被破坏和丢失的特性;
3、可用性可被授权 实体访问并按需求使用的特性。即当需要时能否存取所需的信息。例如网络环境下拒绝服务、破坏网络和有关系统的正常运行等都属于对 可用性的攻击;
4、可控性,对信息的传播及内容具有控制能力;
5、可审查性,出现安全问题时提供依据与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网络安全法明确禁止网络使用者的七类行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禁止网络使用者的七类行为来自第二十七条,具体为: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扩展资料:

互联网在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人们的正当权益也在网络空间面临着各种新型威胁的冲击和挑战。目前,相关部门已对互联网企业过度追求商业利益以及不良竞争、对影响广大普通网民幸福生活的新型网络欺诈、对网络空间非法贩卖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等,开始了一系列治理工作。

与此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战略规划建设也在高速推进之中。《网络安全法》《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 等一系列法规和文件的出台,初步奠定了中国网信事业发展所必需的法律框架和战略架构。

参考资料来源: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网络安全法

信息安全里的“五禁止、十不得”是什么?

五禁止”是:


一禁止将涉密信息系统接入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


三禁止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拷贝到涉密信息系统;


四禁止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与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移动存储设备混用;


五禁止使用具有无线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十不得是:


一、涉密计算机不得联接互联网;


二、涉密计算机不得使用无线上网卡;


三、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来历不明的软件;


四、涉密计算机不得让他人使用保管;


五、涉密计算机不得和非涉密计算机交叉使用存储介质;


六、涉密计算机不得随意淘汰处理;


七、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摄像头等附加设备;


八、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存储涉密文件;


九、不得在非涉密办公设备上处理涉密文件;


十、不得在手机通话时谈论涉密信息。

【信息安全法】

信息安全法是指维护信息安全,预防信息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狭义上的信息安全法,广义上的“信息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应当包括网络信息安全应急保障关系、信息共享分析和预警关系、政府机构信息安全管理、通信运营机构的安全监管、ISP的安全监管、ICP(含大型商业机构)的安全监管、家庭用户及商业企业用户的安全责任、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进出口监管、网络与信息安全标准和指南以及评估监管、网络与信息安全研究规划、网络与信息安全培训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监控等十二个方面”。广义的信息安全法的调整对象涉及信息安全的方方面面,其优势在于对信息安全进行了全方位的观察和阐述,其弊端在法律领域内表现为“诸法的混合”,不能形成部门法。而狭义的信息安全法,仅指保障信息安全,惩治信息犯罪的刑事法律,相对而言,目的性更为明确,法律结构也简单凝练,便于立法。从全球各国信息安全立法来看,信息安全法主要是指一种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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