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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朋友能提供下冀人发[1998]168号文件内容?谢谢!。

互联网 2022-12-16

哪位朋友能帮我找一下冀人发 (1998) 191号文件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91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国家对技师的有关规定以及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和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冀政[1994]29号)文件规定和人事部有关技师评聘的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 一、技师评聘范围和控制指标 技师评聘范围,仅限于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和技术等级设置的试行办法》(冀人发字[1997]346号)规定,经省人事厅核准设置技师的技术工人岗位上取得高级工技术等级的工人。 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

谁知道“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中专毕业生工资”1998年的定级标准和有没有冀人发(1998)352号文及其内容?

当时执行的是冀人发(1997)352号文,在乡政府工作是全额的吗? 那得看啊看当时的六级职员一档为159元。这是第一项,其他的得看你们是那个地区的。

需要陕劳统发(1992)350号文件,哪位朋友可以提供在哪可以找到电子版的?谢谢了

陕西省劳动厅省财政厅 关于核定铁路等六原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 陕劳发[1999]142号 来源:政策法规处 日期:2009-11-18 人民微博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驻陕原行业统筹企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据省政府《关于认真实施在全省进一步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安排意见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全省统筹方案的通知》(陕政发[1992]46号)和省劳动厅《关于下发陕西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全省统筹方案实施细则的通

那位仁兄能提供一下冀人发[2001]109号文件《关于未列入国家就业方案非在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以上毕业

河北省人事厅文件 冀人发[2001]109号 关于未列入国家就业方案 非在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 就业录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政府各部门人事处: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一些民办、私立、成人等院校培养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大量涌现,为充分挖掘、使用这部分人才资源,疏通他们的就业渠道,根据人事部关于《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人发[1996]5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录用对象是:未列入国家就业方案非在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及超过择业期限、由政府 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推荐

请把知道该文件的文件号告诉我,是黑龙江省政府的文件。谢谢!并轨人员享受医疗保险有何规定?

具体文件为《黑龙江省省直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办法》,相关条款如下:

(三)对纳入并轨试点范围且符合并轨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中心内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职工,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其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岗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由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其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已出中心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企业也应按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对其他各类离岗人员要按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劳动关系。对按政策规定应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由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职工本人在岗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企业其他应解除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的界定,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由于本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间及在中心内领取基本生活费时间,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时不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

(四)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标准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月平均工资标准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

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工资标准要与企业和个人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相衔接,若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工资标准高于缴费工资标准的,企业和个人必须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否则按缴费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可在省政府颁布的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130%之间确定,具体标准按所在市(地)政府(行署)制定的标准执行。

扩展资料:

《黑龙江省省直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办法》

(六)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依法由企业支付,对已实现再就业的省直属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缺口部分,经省财政、省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经营状况和下岗职工再就业情况认定后,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助。

财政资金补助办法原则上确定为:对中心内和已出中心未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补助比例为50%、省级财政补助比例为30%、企业承担20%;对未进中心应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离岗人员和企业当年新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所需资金或生活补助费,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企业各承担三分之一。

省级财政负担的资金首先在原预算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结余资金中解决。省级财政补助和企业承担的比例也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和资产状况以及省级财政承受能力做适当调整。申请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企业,须提供企业经营状况和资产状况以及并轨人员再就业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要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工资领取明细表;

实现自谋职业的人员,要提供由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要提供其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没有实现再就业的并轨人员,不能享受中央以及省级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参考资料来源:黑龙江政府信息公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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