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七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
哪份文件有写气瓶检验机构必须建立与省气瓶云库进行数据交换系统?
广东省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质量抽查情况
法律分析:重点从两个方面部署开展全省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质量抽查工作。一是从全省范围内38家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机构、14家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站检验合格但未重新投入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中,随机抽取1080只液化石油气钢瓶按定期检验标准进行检验质量检查。二是对上述38家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机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是否建立了气瓶检验数据交换系统,并及时将检验数据反馈气瓶送检单位;气瓶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按相关标准对检验合格的钢瓶进行涂敷等。
法律依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 第二条 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的运输、经营、使用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气瓶的设计、制造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本条例所规范的气瓶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消防灭火器气瓶、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以及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瓶装气体,是指以压缩、液化、低温液化(深冷型)、溶解、吸附等方式装瓶储运的气体。
车用气瓶技术安全操作规程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Gas Cylinder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 for Vehicles 仅供学习研究参考! yangminggao 2009-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 年5 月8 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前 言 2007 年3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新版2010gmp医用氧规范 医用氧(gmp补充规定)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附件1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医用氧附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范围 第一条 本附录中所述医用氧是指空气经低温分离制备的液态氧、气态氧。 第二条 本附录适用于医用氧工业化生产过程,不包括医疗机构内部医用氧的生产和处置。 第三条 其它医用气体的工业化生产要求参照本附录执行。 第二章 原则 第四条 医用氧生产和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生产过程应该避免与其他气体发生交叉污染。 第三章 人员 第五条 企业的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化工、药学、化学分析、机械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3年以上的医用氧的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医用氧生产管理经如何取得无损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扩展资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怎么办理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 一 ) 取证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 具备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人员条件、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等条件;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 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注: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
( 二 ) 申请
申请单位持以下申请材料, 邮寄或报送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一楼特种设备行政审批窗口:
1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4份 ;
2、申请单位情况介绍(申请报告) 1份 ;
3、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
4、申请单位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1份;
5、申请单位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 1份 ;
6、申请单位《质量管理手册》 1份 ;
7、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委托检验、检测协议) 1份。
换证单位还需提交:
1、取证以来的工作总结;
2、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3、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 三 ) 受理
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
(2) 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
(3) 提出本次申请前, 两年内曾出现违反规定情况的;
(4) 处于对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5) 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
2 、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予以受理,并将签署受理意见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2份)返还申请单位(邮寄或由行政审批窗口通知企业领取)。
3、不予受理的,发文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不受理原因。
( 四 ) 评审
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约请经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许可条件评审。
(五)审查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接到鉴定评审机构的评审记录和《评审报告》等鉴定评审材料后, 应根据相关规则规定进行审查, 并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审查合格的,报国家质检总局打印证书。
(六)发证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接到国家质检总局打印的证书后,由行政审批窗口通知企业领取。
扩展资料: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类型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厂内机动车辆类制造许可;
客运索道制造许可;大型游乐设施许可;大型游乐设施类制造许可
起重机械类制造许可;电梯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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