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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保发[2010]1147号文件废除了吗

软件 2024-04-17

1983年以前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抚恤金有什么规定吗?国家有这样的文件吗?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孟祝飞老人咨询,关于建国前老工人抚恤金发放标准是否有新规定,老人希望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部门解答。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解释,

根据黑人保发[2010]150号文件规定,符合劳人险字[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待遇如下:

1、凡符合劳人险字[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中的建国前老兵,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150元,并列入增发基数。

2、符合劳人险字[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因病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在原标准6000元基础上再增发4500元。

3、以上所需费用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所在的企业在按规定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应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对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由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统筹考虑予以解决。

扩展资料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从2011年8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金(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2011年8月1日至本文件实施前去世人员,已经按原标准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按新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予以补发。

其他问题

1、资金来源。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费用,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单位负担。

2、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统计资料每年在公布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和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时一同发布。

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抚恤金

黑龙江抚恤金发放标准

一、黑龙江省退休职工抚恤金标准
1、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80个月;
2、年龄在50周岁以上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20个月;
3、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60个月。
二、职工病故抚恤金标准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三、黑龙江退休职工丧葬费标准
关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经实现了线上社会化发放。但在死亡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申领上还处于由企业发放的管理模式。根据黑人保发[2010]53号文件《关于提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从7月1日起提高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确保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保资金安全,省社保局决定企业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工作,从2010年11月起按着以下办法执行:
1、凡是7月1日以后死亡的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统一由省局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在拨付到企业。企业负责申报,省局审核通过后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打入原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中。
2、对目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已销户的,为确保能及时让遗属领到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省局审核通过后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按原渠道划入企业,暂由企业负责发放。
3、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打入原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需要有一个宣传的过程,才能确保发放。从2010年10月起由各参保单位要对离退休人员做宣传工作,即死亡后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暂不能销户,领取完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再作处里。请各企业用3个月的时间通过宣传将此要求让全体离退休人员知道,从2011年1月起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不在拨入企业,由我局实行社会化发放。(注:各省市可能略有差异,具体可咨询当地社保局)
丧葬费、抚恤金发放程序
1.职工去世后,生前所在单位通知劳资科;
2.劳资科凭火葬有效证明进行登记,根据规定核算丧葬费、抚恤金,出具领取丧葬费、抚恤金通知单(其工资、津贴自去世后下个月停发);
3.去世职工家属持通知单到财务处领取丧葬费、抚恤金;
4.有关材料分类保存。

佳木斯退休人员丧葬费

黑龙江省离退休人员因病死亡丧葬费为4000元,抚恤金:企业离休人员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倍加本人离休金60%的40个月;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支付6000元抚恤金。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53号》经省政府同意从2010年7月1日起,提高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含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600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经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仍由原规定渠道支付。都是那个军队的?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标准的意见(黑劳社函[2006]124号)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铁路局,大庆石油管理局,省龙煤集团公司 , 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矿业集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参照《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5 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黑劳社发[2006]59号)规定,从 2006 年7月1日起,对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进行调整。具体要求如下:
一、 2006年6月30日以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因工负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参照养老保险金2005 年、 2006年调整标准,合并计算增加伤残津贴分别为:1 级伤残人员增加155元;2级伤残人员增140元;3级伤残人员增加l25元;4级伤残人员增加110元;5 级伤残人员增加95元;6级伤残人员增加80元。资金由原渠道解决。调整后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补足至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二、《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未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或护理费标准的,要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工资水平变化等情况,适当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同时要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调整有护理依赖伤残职工的护理待遇。
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深入调查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调整办法,将增发的伤残津贴于2006年底前兑现。
四、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将制定出台的调整办法及在贯彻实施中的建议和意见,及时报送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二OO六年十月十三日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3日 实施日期:2006年07月01日 (地方法规)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离休普通员工去世抚恤金和丧葬费怎么规定? - : 根据《黑龙江省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从2010年7月1日起,提高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去世抚恤金和丧葬费怎么规定 - :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去世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依据是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一,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电话费;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住房租金补贴和生活补贴之后剩下的部分、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黑龙江退休职工丧葬费标准 - : 经省政府同意,从2010年7月1日起,我省提高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提高到4000元,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提高到6000元. 为落实省委关于改善民生的决定,减轻离退休人员过世后的家庭负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离退休人员总体状况和家庭收入开展了调研,综合物价上涨等因素,提出了调整方案,经省政府同意,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含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6000元.这是历年调整中幅度最大的一次. (如有参考价值请采纳)2019年黑龙江省退休因病去世城镇职工能拿多少丧葬费? - : 1.黑龙江省2019年丧葬费标准 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黑龙江省企业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及工资怎么给? - : 黑龙江企业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及工资都混到一起给就给1万元钱.也不爱死后丧葬费给开多少月工资那个给.黑龙江省企业退休职工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多少 - : 十个月的工资的丧葬费以及一千元的丧葬补贴,符合条件的遗属每月可领三百元左右的抚恤金,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关于黑龙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以及丧葬费的标准 - :
1、抚恤金:2011年8月1日以后去世的,就执行最新的抚恤政策,即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退休费.注意40个月的是基本退休费,不是全额退休费,须扣除其他生活补贴等
2、丧葬费:10个月的基本退休费黑龙江省企业退休职工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多少 - : 按规定可领取20个月的抚恤金乖3个月的丧葬费!关于黑龙江省退休工人死亡丧葬费最新补贴办法 - : 您好,您好,依据黑人保发[2010]53号《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从2010年7月1日起,提高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次一性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含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6000元.黑龙江省离退休干部抚恤金补偿时间 - : 建国前离休干部去世后抚恤金标准为: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标准为基本工资的20个月;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为基本工资20个月的60%.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国家规定五保丧葬费给多少钱?

农村的五保户,死亡后的丧葬费,依法由民政机关和村集体承担,不另发丧葬费。对于丧葬费的数额,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是根据实行火葬或土葬的实际的合理的开销,凭据由相应机关(民政部门或村集体组织)核销。如果交由亲戚或其它个人承办,可以按照当地(社保统筹地区)参保职工病亡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支付费用。如果是黑龙江省的,可比照《黑龙江省关于提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53号文件)执行,其中规定丧葬费为4000元。 附:《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

2010黑龙江丧葬费标准 4000

黑人保发[2010]53号 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 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中直行业、军工、煤炭和基本养老保险省直接管理的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从2010年7月1日起,提高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含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由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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