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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盗A的手机然后售之于C,若C不知情,这属善意取得吗

手机 2023-05-14

一道高中政治法律常识的考试题 a捡到了b的手机转卖给了c 应该怎么处置

这个要分情况,如果c知道a要卖给他的手机不是自己的是捡来的,那么b知道后可以要求c返还手机,c可以向a要赔偿 如果c不知道a要卖给他的手机是自己捡来的,以为就是a的,那么,b知道后不能要求c返还,b可以向a要求赔偿。 这个问题的关键是c是否善意取得,就是c是不是知道这个手机是否是a的,如果不知道就是善意的,在这种情况下,c不知情,他买手机也是以合理的价格合法买的,b不能向c提出要求。如果c知道手机的来历,那么就他购买的行为来说非善意的,明知来历不正还购买。

如何判定手机是否善意取得

这个问题涉及到民法上的善意第三人的问题,这样解释或许你能够明白。A诈骗了B的一部价值5000元人民币的手机,转手卖给C,此时分两种情况:1、如果B以一个较为合理的价格卖给C,例如按照二手手机价格4000元卖给C,且能够提供相关发票收据等证据证明手机为B的合法物品(即B对于手机拥有所有权),此时C购买为善意第三人,即C不知道手机是B诈骗取得的。取得之后就不用返还,A的损失就由B赔偿。如果C知道情况后,愿意返还,C的损失由B赔偿。2、如果B以一个较低的价格卖给C,而且在市场上没有可能以这种价格买到此部手机,例如B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C,C应当知道手机有问题,如果他继续购买,则C的身份就不是善

如果买了别人被盗的东西 会有什么法律惩罚?

买了别人偷盗来的东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的赃物,属于善意的第三人,那么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失主追回赃物之后,可以就所受损失向出卖人追偿,追回之前支付的货款。
法律分析
如果自己并不知道是小偷偷来的东西,则不构成犯罪。如果主观上明知是赃物仍然购买,且数额较大,有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如果是知情的情况下买来的就涉嫌销赃,严重的可能会进行刑事处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不知情收买了偷来的东西要分多种情况处理:在二手市场或其他卖场以合理价格购买的,对方可以提供正规发票的,则买卖合同有效,买家不但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而且有权拒绝归还物品,原物主要求归还的,买家有权要求其支付合理价款。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合理价款取得,则视为善意取得,但由于对方无法提供相应手续,故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归还物品给失主。虽然不知情,但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知情的情形下,数额较大的,依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销赃),数额尚不构成犯罪的,也应当受到治安处罚,同时需要退还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经济法题,蒋某的手机被盗,小偷将手机卖给不知情的罗某,罗某又将手机送给女朋友谢某

罗某是手机的所有权人,因为他是正常买卖得来的!不能算不当得利!

问个法律问题,问下法律哪条明文规定可以证明以下:A把手机2000卖给B,商议好先给1000然后剩下

根据《合同法》第44条之规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A与B为买卖合同,B与C为买卖合同,但两个合同为独立合同,虽为同一交易物,但无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但这一前提是B与C之间的买卖合同尚未结束(失效),该问题“B在还贷期间把手机又2000卖给C”说明交易完成且合同已失效,即B与C之间无债权债务关系。 那么没有这一前提,A自然不该问C要钱,因为A与C之间本无合同关系,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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